(2017)苏09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553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凌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凌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553号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288号中南世纪城一期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经理。被告:凌锐,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凌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乐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