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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单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单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166号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华康大街。法定代表人:韩圣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丽娟,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单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董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