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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春苟、刘小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苟,刘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袁春苟,男,1944年12月25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小海,1975年11月1日生,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袁春苟申请刘小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04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小海应支付申请人袁春苟案款2044500元,承担执行费2284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44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小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