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春苟、刘小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苟,刘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袁春苟,男,1944年12月25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小海,1975年11月1日生,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袁春苟申请刘小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04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小海应支付申请人袁春苟案款2044500元,承担执行费2284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44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小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