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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君与被告张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君,张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044号原告:杨立君,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张惠斌,男,50岁,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杨立君与被告张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立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君因被告张惠斌在庭审前已归还其欠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杨立君负担。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