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君与被告张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君,张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044号原告:杨立君,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张惠斌,男,50岁,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杨立君与被告张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立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君因被告张惠斌在庭审前已归还其欠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杨立君负担。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