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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季森与何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季森,何晓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687号原告:蔡季森,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何晓军,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辉,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蔡季森与被告何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蔡季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季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季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季森负担。审判员  谷聪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易慧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