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季森与何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季森,何晓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687号原告:蔡季森,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何晓军,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辉,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蔡季森与被告何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蔡季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季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季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季森负担。审判员 谷聪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易慧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