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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建良与施铭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良,施铭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2162号原告:姜建良,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代理人:李超,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铭洲,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代理人:施天良,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良与被告施铭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原告姜建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德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