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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与刘云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刘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268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章卿村。投资人:苏建华,系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刘云成,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刘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云成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龙冠特种装饰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云成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