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敏毫、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敏毫,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敏毫,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宁一街47栋201房。法定代表人:刘日坤,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敏毫因与被申请人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兴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敏毫申请再审称,其实际拥有涉案房屋产权的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而佳兴物业公司起诉物业费的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30日,其本人与佳兴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合同文字合同,不存在雇佣(服务)关系。此外,一审法院开庭传票未送达至其本人手中,也无电话、短信通知,致使其缺席庭审而败诉。法院公告也只张贴于无人管理小区的外墙,其见到公告时已过上诉期。而佳兴物业公司也明确本案系误告。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敏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