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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无锡晶灿电子有限公司与东渡电子(烟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晶灿电子有限公司,东渡电子(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322号申请人无锡晶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鲁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东渡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福达路1号。法定代表人河贞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晶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晶灿公司)诉被申请人东渡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渡电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晶灿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渡电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渡电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超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