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峰与被告刘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峰,刘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45号原告:陈雪峰,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茂鑫,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家飞,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陈雪峰与被告刘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陈雪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陈雪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