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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峰与被告刘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峰,刘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45号原告:陈雪峰,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茂鑫,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家飞,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陈雪峰与被告刘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陈雪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陈雪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