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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玉芬、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芬,彭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玉芬,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彭美华,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柳州市,原告江玉芬诉被告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美华未履行,江玉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对于被执行人彭美华所有的一辆汽车——车牌号为桂B×××××的凯迪拉克牌小汽车,本院现决定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开文审 判 员 罗安长审 判 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翰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