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辜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68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辜玉龙,男,生于1965年5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391号辜玉龙罚金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辜玉龙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