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沈桂喜与乌鲁木齐新良机工贸有限公司、庞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喜,乌鲁木齐新良机工贸有限公司,庞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252号原告:沈桂喜,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秀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新良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庞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庞卫东,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沈桂喜与被告乌鲁木齐新良机工贸有限公司、庞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桂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