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晓程申请姚诗清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晓程,姚诗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特10号申请人:姚晓程,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姚诗清,男,1939年1月18日生,汉族,现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代理人:倪美娟(系被申请人姚诗清的妻子),女,194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申请人姚晓程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姚诗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晓程称,2017年5月5日,姚诗清因车祸受伤被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救治,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任何意识,医疗费用巨大。为了继续治疗,妥善处理医疗费用及后期的诉讼事项,鉴于姚诗清目前的身体状况,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倪美娟称,姚晓程所述姚诗清的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姚诗清和倪美娟系夫妻关系,婚后仅育有姚晓程一名子女。姚诗清的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尚在世,已经九十多岁,家属对姚诗清受伤住院的情况未敢向其告知。审理中,本院依职权前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姚诗清目前状况。经查,姚诗清自2017年5月5日事故发生入院起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陈述,就其年龄和身体状况而言,醒过来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便醒过来,其智力状况也会极其低下���与正常人无法相比。姚诗清的代理人倪美娟对此无异议,同意宣告姚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姚晓程、倪美娟以及姚诗清的弟弟姚诗俊、妹妹姚诗琴协商,认为倪美娟的身体状况不好,不适合作为姚诗清的监护人,而姚晓程身体及精神状态较好,具备作为监护人的能力,确定姚晓程作为姚诗清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诗清自2017年5月5日交通事故发生起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姚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薇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