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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6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旭东与黄文瑾、骆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东,黄文瑾,骆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046号原告:马旭东,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瑾,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骆爱国,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马旭东诉被告黄文瑾、骆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