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6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旭东与黄文瑾、骆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东,黄文瑾,骆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046号原告:马旭东,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瑾,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骆爱国,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马旭东诉被告黄文瑾、骆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