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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双保与被执行人徐四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保,徐四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双保,男,1962年12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徐四伢,男,1973年6月,汉族,住溧水区关于刘双保与徐四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徐四伢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夫妻名下房产被其他案件查封,并有抵押。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 卫 明执行员 陈��蔚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