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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林与李晓芬、王祥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李晓芬,王祥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178号原告:沈林,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晓芬,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王祥昌,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受理原告沈林与被告李晓芬、王祥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林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左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