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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蒙阴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光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161号原告:蒙阴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47号。法定代表人:隋淑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文,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蒙阴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阴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蒙阴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