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俊年张碧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兵,张碧清,李俊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635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名义层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85054。法定代表人:王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公司员工。被告:李兵,男,1973年2月13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碧清,女,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俊年,男,194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超(系李兵配偶、李俊年、张碧清儿媳),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杨华超、李俊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幸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