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雷同、余纪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同,余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同,男,199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余纪武,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同与被执行人余纪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纪武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纪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1.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