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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雷同、余纪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同,余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同,男,199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余纪武,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同与被执行人余纪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纪武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纪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1.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