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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东山与王乔林、河南省大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山,王乔林,河南省大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870号原告李东山,男,汉族,1958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薛海洲,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红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乔林,男,汉族,1956年7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河南省大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1-1号1218室。法定代表人:王乔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塘合,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系被告公司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山诉被告王乔林、河南省大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山于2017年7月0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山撤诉。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炎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