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国生与石林县圭山镇尾乍黑村民委员会林森村民小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生,石林县圭山镇尾乍黑村民委员会林森村民小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957号原告:韩国生,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林县圭山镇尾乍黑村民委员会林森村民小组负责人:付卫珍,男,1963年2月7日出生,系村民小组长。原告韩国生与被告石林县圭山镇尾乍黑村民委员会林森村民小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韩国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国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官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