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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郝新敏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敏,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2427号原告:郝新敏,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洋,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新敏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确定于2017年7月3日下午14时开庭,原告郝新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新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俊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吕佳琪书 记 员 李源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