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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建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23号原告:李建纯,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纯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纯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纯承担。审 判 长  刘上堤人民陪审员  沈长明人民陪审员  邓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