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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春镇农副产品加工基地。法定代表人:朱艳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光,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月浦街道湖头山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喜春,公司经理。上诉人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以���简称金诚公司)与被上诉人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诚公司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金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