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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大拇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城市卓美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民、徐云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大拇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城市卓美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民,徐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文昌东街1830号。法定代表人:晁守智,总经理。被执行人:晋城大拇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XX街A区G3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晋城市卓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XX街中原建材市场西区9号。法定代表人:程立宜,经理。被执行人:李世民,男,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徐云霞,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大拇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城市卓美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民、徐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晋仲裁字104号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晋城大拇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城市卓美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民、徐云霞偿还其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1、我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城大拇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城市卓美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民、徐云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上达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云霞名下登记的号牌为晋EB90**奥迪车辆及李世民、徐云霞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南农行住宅区8幢1层102室房产进行了查封登记,上述查物现不能处置。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工商股权查询也未查到其他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依职权己将被执行人晋城大拇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晋城市卓美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民、徐云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我院调查取证材料均向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释明并出示,该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沁峥审判员  李天元审判员  张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