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朱保、卜永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卜永记,郭九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朱保,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卜永记,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郭九菊,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朱保与被执行人卜永记、郭九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卜永记、郭九菊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卜永记、郭九菊在银行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