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强松、苏州金裕兰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强松,苏州金裕兰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03号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萧林中路61号1501-1515室。法定代表人:吕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松,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响水县,现住常熟市。被告:苏州金裕兰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805、806、808、809、810、812。法定代表人:郭强松。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强松、苏州金裕兰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