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铨均麦月婵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铨均,麦月婵,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唐光华,深圳市多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铨均,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月婵,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霁,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盛大厦1117-1125房、1127-11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71759Q。负责人:李纠。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唐光华,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多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新村73栋201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99238158。法定代表人:卢晓灿。上诉人秦铨均、麦月婵因与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唐光华、深圳市多邦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秦铨均、麦月婵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秦铨均、麦月婵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铨均、麦月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