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三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同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同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612号原告:湖南三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建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特别授权),男,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婉,女,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向同学,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原告湖南三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同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同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三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