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844占芬与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芬,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844号之一原告:占芬,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珍,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占芬诉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75元,保全费人民币1936.77元,合计人民币4711.77元,由原告占芬负担。审判员 陈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