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鄢建充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贺明平、贺伟、贺斌、李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建充,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蓄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贺明平,贺伟,贺斌,李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285号原告:鄢建充,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明平,总经理。被告:简阳市五友种蓄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明平,总经理。被告: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明平,总经理。被告: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明平,总经理。被告:贺明平,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贺伟,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贺斌,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声兰,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平。以上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楷兵,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鄢建充与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蓄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贺明平、贺伟、贺斌、李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鄢建充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鄢建充在本院依法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鄢建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