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才芝与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梅,龚芹,何家洪,李家清,杨家秀,董家顺,田先高,余琼英,张乾明,黄芳,熊秀银,林代军,方利平,廖万姣,秦明玠,邵显斌,许祖兵,陈才芝,鲁生贵,杨朝新,吴运红,王丽芳,凡兆姑,杨械林,龙传凤,李腊梅,贺大洪,湖北银海绵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36号申请执行人:彭红梅,女,汉族,1968年9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龚芹,女,汉族,1968年8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何家洪,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家清,男,汉族,1959年1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杨家秀,女,汉族,1970年2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董家顺,男,汉族,1957年12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田先高,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余琼英,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乾明,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黄芳,女,汉族,1966年6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熊秀银,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林代军,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方利平,男,汉族,1968年9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廖万姣,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秦明玠,男,汉族,1960年4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邵显斌,男,汉族,1957年6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许祖兵,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才芝,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鲁生贵,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朝新,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吴运红,女,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丽芳,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凡兆姑,女,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械林,男,汉族,1956年2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龙传凤,男,汉族,1958年7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李腊梅,女,汉族,1965年1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贺大洪,男,汉族,1958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湖北银海绵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红梅等27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其相关资产因其他纠纷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潜劳人仲裁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