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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与恒口镇某某幼儿园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恒口镇某某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0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在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显峰,局长。被执行人恒口镇某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孙甲慧,园长。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恒口镇某某幼儿园作出的安恒国土监字(2017)00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王建红审判员  陈 钰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青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