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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长万、罗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长万,罗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民初562号原告:李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长万,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罗子娟,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李军与被告李长万、罗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万、罗子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军与被告李长万是同学,关系较好。被告李长万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于2015年3月12日借款8万元。事后被告归还了借款5万元,尚欠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长万、罗子娟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军与被告李长万系同学,关系较好。2015年2月17日,被告李长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军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今借人:李长万,2015年2月17号”;2015年3月12日,被告李长万再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军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今借人:李长万,2015年3月12号”。借款至今,被告知归还了借款5万元,尚欠10万元借款未还。审理中,原告以被告罗子娟与李长万是夫妻关系,要求被告罗子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军与被告李长万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原告李军向被告李长万提供借款时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李长万应当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李长万归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李长万与罗子娟是夫妻关系,故原告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罗子娟共同承担还款的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李长万、罗子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长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军借款100000元;2、驳回原告李军要求被告罗子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长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崇军审 判 员  刘美华人民陪审员  王冬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小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