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瑞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与罗维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瑞制版印刷有限公司,罗维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43号原告:天津市福瑞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谊城公寓24号楼2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49088R。法定代表人:杜鸿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逸,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鸣,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维勇,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福瑞制版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维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福瑞制版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福瑞制版印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市福瑞制版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