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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陈雪霞、章明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雪霞,章明钦,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2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89号。主要负责人:郑爱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仙莲,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霞,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章明钦,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桥区。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西路江南绿洲2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徐道顺,该公司经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雪霞、章明钦、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共同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655921.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截止2017年3月23日为20686.65元,2017年3月2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00元;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被告陈雪霞、章明钦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城市港湾D区6幢102室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雪霞、章明钦、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陈雪霞、章明钦人民币890000元,该笔贷款用于购房,贷款月利率为4.2075‰(遇利率调整的,首次利率调整日为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200%。贷款期限为204个月,以借款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还款总期数为204期,每期还款本息为6508.33元。并指定被告陈雪霞在原告处开立的6226900812677694账户为还款账户;如被告陈雪霞、章明钦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处分抵押物,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被告陈雪霞、章明钦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椒江区城市港湾××区××室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且原告与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已就该抵押房屋在台州市椒江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阶段性连带保证人在《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盖章,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为: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有关资料交原告之日止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雪霞、章明钦至今尚未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已于2010年4月19日向被告陈雪霞发放贷款890000元,并将贷款划入合同指定帐户。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借款后未按约返还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23日已连续欠款9期,构成违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5921.8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20686.65元。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655921.8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23日为20686.65元,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赔偿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00元;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陈雪霞、章明钦名下坐落于椒江区城市港湾D区6幢102室房地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保全申请费4068元,合计9516元,由被告陈雪霞、章明钦、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