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星星与被告张文莉、闫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星星,张文莉,闫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865号原告:石星星,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海巍,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莉,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澧,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石星星与被告张文莉、闫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石星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星星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560,合计5855由原告石星星负担。审 判 长  高 援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林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