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赵学恩、赵学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赵学恩,赵学生,生可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45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平度市红旗路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52750295。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良,男,1968年2月7日生,住平度市。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昆,男,1989年2月10日生,住平度市。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赵学恩,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赵学生,男,1967年4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生可朋,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赵学恩、被告赵学生、被告生可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学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199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5日产生利息和罚息2546.04元,共计42745.0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学恩偿还自2017年4月6日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期间产生的利息和罚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4、被告赵学生、生可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学恩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40150.96元;被告赵学生、生可朋为赵学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向被告赵学恩发放借款,合同期满后,被告赵学恩今尚有本金40199元及利息2546.04元(计算至2017年4月5日)共计42745.04元没有及时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还款。被告赵学恩辩称,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正确,我向原告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由被告赵学生、生可朋为我此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现在已经还了一部分借款本息,现在尚有本金40199元及利息2546.04元(计算至2017年4月5日)共计42745.04元没有及时偿还,约定借款期满后我因经济困难没有还清借款本息,借原告的款应该偿还,现无钱偿还,希望与原告调解协商还款。被告赵学生辩称,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正确,我为赵学恩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我因经济困难未履行保证责任。希望与原告调解协商还款。被告生可朋辩称,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正确,我为赵学恩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我因经济困难未履行保证责任。希望与原告调解协商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学恩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本金40199元及截止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其中2017年4月5日前的利息和罚息为2546.04元,2017年4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按合同约定)。二、被告赵学生、被告生可朋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被告赵学恩、被告赵学生、被告生可朋承担(原告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子君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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