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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韦清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解放路。被执行人韦清洲,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德州市。本院执行的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桥头耐火材料厂申请执行清洲矿业(山东)有限公司、韦清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4)周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