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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天林与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林,王方,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55号申请人:刘天林,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王方,住址:上海市。被申请人: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民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申请人刘天林诉被申请人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方、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2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霍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