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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欧阳小毛因不服被申请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小毛,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02行监1号再审申请人欧阳小毛(原审原告),男,,汉族。被申请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曾小坪,该管理处主任。再审申请人欧阳小毛因不服被申请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欧阳小毛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小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骆晴蓉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揭艳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