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94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79585836N。法定代表人李玉全,总经理。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