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世彪、谯鹏等与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彪,谯鹏,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310号原告:张世彪,男,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谯鹏,男,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原告谯鹏、张世彪与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谯鹏、张世彪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龙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