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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殷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38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路*号政府第二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天更,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大千,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玉富,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双印,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殷国祥,男,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殷宏伟(系第三人之子),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殷国祥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依法通知殷国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霍 然人民陪审员  冯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福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