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富春、林小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春,林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984号申请执行人陈富春,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小兵,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陈富春与林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小兵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明文)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