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030号原告:龚某,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陈某,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龚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敏审 判 员 林森华人民陪审员 陈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树强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