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富华与刘海英、戎立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富华,刘海英,戎立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048号原告:冯富华,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瑜凌,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英,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戎立崇,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富华诉被告刘海英、戎立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冯富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