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信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榕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黔东南州信诚担保有限公司,贵州榕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信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镇榕。委托代理人张安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榕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一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信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榕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榕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之前偿还申请人黔东南州信诚担保公司10437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信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32民初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昌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