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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三亚市天涯国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亚万力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市天涯国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三亚万力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天涯国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高新路99号A03栋海南省动漫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容旭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三亚万力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二环路荣德苑B栋3单元605室。法定代表人:蒋兴军。被执行人:洪斌,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40224197804300953),汉族,现住:三亚市创业大厦1801室。本院在执行三亚市天涯国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国际公司)与三亚万力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世纪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力世纪公司、洪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涯国际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琼0271执13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月8日予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万力世纪公司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天涯国际公司偿还欠款396000元,洪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万力世纪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执行费5840元。以上共计4081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力世纪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涯国际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建晔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三亚世纪万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波审 判 员 邢丽霞审 判 员 初美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俊达书 记 员 杨羡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